三、退約在收到退約書十二個月後開始生效。退約國在退約生效之前的財政義務不受任何影響。
第三十二條 保管職責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作爲本公約的保管人,應將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所有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退約書的交存情况通告本組織各會員國、第二十七條提到的非會員國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以及聯合國。
第三十三條 修正
一、本公約締約方可通過給總幹事的書面函件,提出對本公約的修正。總幹事應將此類函件周知全體締約方。如果通知發出的六個月內對上述要求做出積極反應的成員國不少于半數,總幹事則可將公約修正建議提交下一届締約方大會進行討論或通過。
二、對公約的修正須經出席幷參加表决的締約方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三、對本公約的修正一旦獲得通過,須交各締約方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四、對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修正案的締約方來說,本公約修正案在三分之二的締約方遞交本條第三款所提及的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此後,對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該公約修正案的締約方來說,在其遞交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之後,本公約修正案生效。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所述程序不適用第二十三條所述政府間委員會成員國數目的修改。該類修改一經通過即生效。
六、在公約修正案按本條第四款生效之後加入本公約的那些第二十七條所指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如未表示异議,則應:
(一)被視爲經修正的本公約的締約方;
(二)但在與不受修正案約束的任何締約方的關係中,仍被視爲未經修正的公約的締約方。
第三十四條 有效文本
本公約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制定,六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條 登記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本公約將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的要求交聯合國秘書處登記。
附件:
調解程序
第一條 調解委員會
應爭議一方的請求成立調解委員會。除非各方另有約定,委員會應由5名成員組成,有關各方各指定其中2名,受指定的成員再共同選定1名主席。
第二條 委員會成員
如果爭議當事方超過兩方,利益一致的各方應共同協商指定代表自己的委員會成員。如果兩方或更多方利益各不相同,或對是否擁有一致利益無法達成共識,則各方應分別指定代表自己的委員會成員。
第三條 成員的任命
在提出成立調解委員會請求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如果某一方未指定其委員會成員,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可在提出調解請求一方的要求下,在隨後的兩個月內做出任命。
第四條 委員會主席
如果調解委員會在最後一名成員獲得任命後的兩個月內未選定主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可在一方要求下,在隨後的兩個月內指定一位主席。
第五條 决定
調解委員會根據其成員的多數表决票做出决定。除非爭議各方另有約定,委員會應確定自己的議事規則。委員會應就解决爭議提出建議,爭議各方應善意考慮委員會提出的建議。
第六條 分歧
對是否屬于調解委員會的權限出現分歧時,由委員會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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