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供官方發展援助,必要時包括提供技術援助,以激勵和支持創作;
3.提供其他形式的財政援助,比如提供低息貸款、贈款以及其它資金機制。
第十五條 協作安排
締約方應鼓勵在公共、私人部門和非營利組織之間及其內部發展夥伴關係,以便與發展中國家合作,增强他們在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方面的能力。這類新型夥伴關係應根據發展中國家的實際需求,注重基礎設施建設、人力資源開發和政策制定,以及文化活動、産品與服務的交流。
第十六條 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
發達國家應通過適當的機構和法律框架,爲發展中國家的藝術家和其他文化專業人員及從業人員,以及那裏的文化産品和文化服務提供優惠待遇,促進與這些國家的文化交流。
第十七條 在文化表現形式受到嚴重威脅情况下的國際合作
在第八條所述情况下,締約方應開展合作,相互提供援助,特別要援助發展中國家。
第十八條 文化多樣性國際基金
一、茲建立“文化多樣性國際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二、根據教科文組織《財務條例》,此項基金爲信托基金。
三、基金的資金來源爲:
(一)締約方的自願捐款;
(二)教科文組織大會爲此劃撥的資金;
(三)其他國家、聯合國系統組織和計劃署、其他地區和國際組織、公共和私人部門以及個人的捐款、贈款和遺贈;
(四)基金産生的利息;
(五)爲基金組織募捐或其他活動的收入;
(六)基金條例許可的所有其他資金來源。
四、政府間委員會應根據締約方大會確定的指導方針决定基金資金的使用。
五、對已獲政府間委員會批准的具體項目,政府間委員會可以接受爲實現這些項目的整體目標或具體目標而提供的捐款及其他形式的援助。
六、捐贈不得附帶任何與本公約目標不相符的政治、經濟或其他條件。
七、締約方應努力定期爲實施本公約提供自願捐款。
第十九條 信息交流、分析和傳播
一、締約方同意,就有關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以及對其保護和促進方面的先進經驗的數據收集和統計,開展信息交流和共享專業知識。
二、教科文組織應利用秘書處現有的機制,促進各種相關的信息、統計數據和先進經驗的收集、分析和傳播。
三、教科文組織還應建立一個文化表現形式領域內各類部門和政府組織、私人及非營利組織的數據庫,幷更新其內容。
四、爲了便于收集數據,教科文組織應特別重視申請援助的締約方的能力建設和專業知識積累。
五、本條涉及的信息收集應作爲第九條規定的信息收集的補充。
第五章 與其他法律文書的關係
第二十條 與其他條約的關係:相互支持,互爲補充和不隸屬
一、締約方承認,他們應善意履行其在本公約及其爲締約方的其他所有條約中的義務。因此,在本公約不隸屬于其他條約的情况下:
(一)締約方應促使本公約與其爲締約方的其他條約相互支持;
(二)締約方解釋和實施其爲締約方的其他條約或承擔其他國際義務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相關規定。
二、本公約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爲變更締約方在其爲締約方的其他條約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國際磋商與協調
締約方承諾在其他國際場合倡導本公約的宗旨和原則。爲此,締約方在需要時應進行相互磋商,幷牢記這些目標與原則。
第六章 公約的機構
第二十二條 締約方大會
一、應設立一個締約方大會。締約方大會應爲本公約的全會和最高權力機構。
二、締約方大會全會每兩年一次,盡可能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同期舉行。締約方大會作出决定,或政府間委員會收到至少三分之一締約方的請求,締約方大會可召開特別會議。
三、締約方大會應通過自己的議事規則。
四、締約方大會的職能應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選舉政府間委員會的成員;
(二)接受幷審議由政府間委員會轉交的締約方報告;
(三)核准政府間委員會根據締約方大會的要求擬訂的操作指南;
(四)采取其認爲有必要的其他措施來推進本公約的目標。
第二十三條 政府間委員會
一、應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內設立“保護與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政府間委員會”(以下簡稱政府間委員會)。政府間委員會由締約方大會在本公約根據其第二十九條規定生效後選出的18個本公約締約國的代表組成,任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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