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間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三、政府間委員會根據締約方大會的授權和在其指導下運作幷向其負責。
四、一旦公約締約方數目達到50個,政府間委員會的成員應增至24名。
五、政府間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應遵循公平的地理代表性以及輪換的原則。
六、在不影響本公約賦予它的其他職責的前提下,政府間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一)促進本公約目標,鼓勵幷監督公約的實施;
(二)應締約方大會要求,起草幷提交締約方大會核准履行和實施公約條款的操作指南;
(三)向締約方大會轉交公約締約方的報告,幷隨附評論及報告內容概要;
(四)根據公約的有關規定,特別是第八條規定,對公約締約方提請關注的情况提出適當的建議;
(五)建立磋商程序和其他機制,以在其他國際場合倡導本公約的目標和原則;
(六)執行締約方大會可能要求的其他任務。
七、政府間委員會根據其議事規則,可隨時邀請公共或私人組織或個人參加就具體問題舉行的磋商會議。
八、政府間委員會應制定幷提交締約方大會核准自己的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秘書處
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秘書處應爲本公約的有關機構提供協助。
二、秘書處編制締約方大會和政府間委員會的文件及其會議的議程,協助實施會議的决定,幷報告締約方大會决定的實施情况。
第七章 最後條款
第二十五條 爭端的解决
一、公約締約方之間關于本公約的解釋或實施産生的爭端,應通過談判尋求解决。
二、如果有關各方不能通過談判達成一致,可共同尋求第三方斡旋或要求第三方調停。
三、如果沒有進行斡旋或調停,或者協商、斡旋或調停均未能解决爭端,一方可根據本公約附件所列的程序要求調解。相關各方應善意考慮調解委員會爲解决爭端提出的建議。
四、任何締約方均可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時,聲明不承認上述調解程序。任何發表這一聲明的締約方,可隨時通知教科文組織總幹事,宣布撤回該聲明。
第二十六條 會員國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員國依據各自的憲法程序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
二、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應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保存。
第二十七條 加入
一、所有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員國,但爲聯合國或其任何一個專門機構成員的國家,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邀請,均可加入本公約。
二、任何經聯合國承認享有充分內部自治,幷有權處理本公約範圍內的事宜,包括有權就這些事宜簽署協議,但按聯合國大會第1514(XV)號决議沒有完全獨立的地區,也可以加入本公約。
三、對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適用如下規定:
(一)任何一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均可加入本公約,除以下各項規定外,這類組織應以與締約國相同的方式,完全受本公約規定的約束;
(二)如果這類組織的一個或數個成員國也是本公約的締約國,該組織與這一或這些成員國應確定在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上各自承擔的責任。責任的分擔應在完成第(三)項規定的書面通知程序後生效,該組織與成員國無權同時行使公約規定的權利。此外,經濟一體化組織在其權限範圍內,行使與其參加本公約的成員國數目相同的表决權。如果其任何一個成員國行使其表决權,此類組織則不應行使表决權,反之亦然。
(三)同意按照第(二)項規定分擔責任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及其一個或數個成員國,應按以下方式將所建議的責任分擔通知各締約方:
1.該組織在加入書內,應具體聲明對本公約管轄事項責任的分擔;
2.在各自承擔的責任變更時,該經濟一體化組織應將擬議的責任變更通知保管人,保管人應將此變更通報各締約方。
(四)已成爲本公約締約國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成員國在其沒有明確聲明或通知保管人將管轄權轉給該組織的所有領域,應被推定爲仍然享有管轄權。
(五)“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系指由作爲聯合國或其任何一個專門機構成員國的主權國家組成的組織,這些國家已將其在本公約所轄領域的權限轉移給該組織,幷且該組織已按其內部程序獲得適當授權成爲本公約的締約方。
四、加入書應交存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處。
第二十八條 聯絡點
在成爲本公約締約方時,每一締約方應指定第九條所述的聯絡點。
第二十九條 生效
一、本公約在第三十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的三個月後生效,但只針對在該日或該日之前交存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對其他締約方,本公約則在其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的三個月之後生效。
二、就本條而言,一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任何文書不得在該組織成員國已交存文書之外另行計算。
第三十條 聯邦制或非單一立憲制
鑒于國際協定對無論采取何種立憲制度的締約方具有同等約束力,對實行聯邦制或非單一立憲制的締約方實行下述規定:
(一)對于在聯邦或中央立法機構的法律管轄下實施的本公約各項條款,聯邦或中央政府的義務與非聯邦國家的締約方的義務相同;
(二)對于在構成聯邦,但按照聯邦立憲制無須采取立法手段的單位,如州、成員國、省或行政區的法律管轄下實施的本公約各項條款,聯邦政府須將這些條款連同其關于采用這些條款的建議一幷通知各個州、成員國、省或行政區等單位的主管當局。
第三十一條 退約
一、本公約各締約方均可宣布退出本公約。
二、退約决定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文件交存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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