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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能源汽車質量安全水平明顯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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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4-8】


        未來5年,我國新能源汽車的質量安全水平將明顯提升。從交通運輸部官網上瞭解到,交通運輸部上周發布了《關于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應用初具規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領域的總量達到30萬輛;新能源汽車配套服務設施基本完備,新能源汽車運營效率和安全水平明顯提升。
        《意見》提出,城市公交車、出租汽車運營權優先授予新能源汽車,幷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程度高的交通運輸企業傾斜,或成立專門的新能源汽車運輸企業。爭取當地人民政府支持,對新能源汽車不限行、不限購,對新能源出租汽車的運營權指標適當放寬。
        《意見》提出以下具體措施,以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
        加强規劃引領。該《意見》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納入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明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目標、技術路綫、重點任務和配套政策,幷按照“適度超前、科學布局”的原則,提出充換電設施總量和布局需求。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必要的充換電設施納入城市電力發展規劃和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
        完善實施方案。《意見》要求,按照“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原則,編制交通運輸行業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幷合理確定車型和運力規模。鼓勵集約化程度高、管理制度完善、運營規範的交通運輸企業投資使用新能源汽車和建設充換電設施。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特點、本地實際和運營需求,優化運營調度和設施布局,提高新能源汽車的運營效率。
        嚴格新能源汽車技術選型。《意見》還要求,結合本地城市交通通行和公交綫網、出租汽車車型結構、城市物流配送通行管理狀况,科學選擇新能源汽車車型。新能源汽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推動完善充換電設施。《意見》提出,積極爭取城市人民政府支持,在舊城改造和新城規劃建設時,結合城市公交車、出租汽車、城市物流配送和郵政快遞車輛的實際需求,配合有關部門加快配套建設必要的充換電設施。在規劃建設城市綜合客運樞紐、公交樞紐、出租汽車運營站、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和服務區、快遞物流園區時,要根據需求配建快速充換電設施;在規劃建設城市公交停車場、保養場、維修廠、出租汽車停車場時,要考慮配建“慢充爲主、快充爲輔”的充電設施。對現有城市公交、出租汽車、城市物流配送場站,符合配建條件的,結合實際需求,加快建設完善充換電設施。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交通運輸行業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整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等服務領域。
        推動落實扶持政策。《意見》要求,要積極配合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做好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在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間,對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要積極配合同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支持政策,在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貸款貼息、運營補貼、充換電基礎設施維護、推廣應用宣傳及科研補助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要配合做好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改革,積極落實相關政策要求,將補貼額度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目標完成情况相挂鈎,形成鼓勵新能源公交車應用、限制燃油公交車增長的機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推動落實新能源汽車車船稅優惠政策、消費稅政策、充換電設施用地政策和用電價格優惠政策。
        完善新能源汽車運營政策。根據《意見》,城市公交車、出租汽車運營權優先授予新能源汽車,幷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程度高的交通運輸企業傾斜或成立專門的新能源汽車運輸企業。爭取當地人民政府支持,對新能源汽車不限行、不限購,對新能源出租汽車的運營權指標適當放寬。
        創新推廣應用模式。在交通運輸行業研究完善新能源公交車“融資租賃”、“車電分離”和“以租代售”等多種運營模式。《意見》鼓勵純電動汽車生産企業或專門的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推行純電動公交車電池租賃;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或融資租賃經營企業,推行新能源公交車整車租賃,降低公交企業一次性購買支出。
        加强安全和應急管理。《意見》督促相關交通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切實加强對所屬駕駛員、乘務員和車輛的管理。加强新能源汽車運營安全監控,納入城市交通智能化運營監控平臺,幷完善新能源汽車基礎信息。督促相關交通運輸企業在新能源公交車、出租汽車上加快安裝實時監控裝置,對車輛運行技術狀態、充電狀態、電池單體進行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幷建立新能源汽車運行數據采集和統計分析系統,爲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提供基礎支撑。督促交通運輸企業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定期檢查、維護和修理制度,加强新能源汽車技術管理,建立新能源汽車全生命周期運營檔案。制定新能源汽車拋錨、運營周轉不暢、惡劣天氣、客流激增下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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