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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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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專題視野
【時間:2015-9-4】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結合履行國際公約相關義務和我國水運發展實際,全面推進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積極推進綠色水路交通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法推進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處置爲核心,以完善法規、標準、規範爲基礎,以推進排放控制區試點示範爲抓手,港航聯動,河海幷舉,標本兼治,協同推進,努力實現水運綠色、循環、低碳、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謀劃、防治結合。緊密結合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現狀和階段性特徵,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科學規劃、有效銜接,系統提出分階段行動目標和主要任務,强化源頭防控,注重科學治理,有序推進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堅持全面推進、重點突破。系統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過程、各環節存在的問題,緊抓制約污染防治水平的關鍵領域和重點環節,打好攻堅戰,以點帶面,全面推進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堅持政府推動、企業施治。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在充分發揮污染防治企業主體作用和市場調節作用的同時,發揮好政府的政策引導和監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業協同推進工作格局。
        堅持創新驅動、示範帶動。發揮企業的科技創新主體作用,加强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關鍵技術、設施設備科技攻關,推動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選擇具有較好基礎條件、符合污染防治發展方向的項目,開展試點示範和經驗推廣,推動污染防治工作深入開展。
        (三)工作目標。
        總體目標:到2020年,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規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船舶與港口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學治理,排放强度明顯降低,清潔能源得到推廣應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與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
        具體目標:到2020年,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與2015年相比分別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務船舶靠泊使用岸電,50 %的集裝箱、客滾和郵輪專業化碼頭具備向船舶供應岸電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礦石碼頭堆場建設防風抑塵設施或實現封閉儲存。沿海和內河港口、碼頭、裝卸站(以下簡稱港口)、船舶修造廠分別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具備船舶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幷做好與城市市政公共處理設施的銜接,全面實現船舶污染物按規定處置。按照新修訂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2020年底前完成現有船舶的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相關法規、標準、規範制修訂。按照國家污染防治總體要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加强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相關法規、標準、規範的制修訂工作,强化標準約束,做好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標準,以及與國家有關標準的銜接。
        2015年底前,發布《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修訂)》、《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配合環境保護部力爭出臺船舶污染物排放、船舶發動機廢氣排放標準;配合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能源局修訂船用燃料油强制性國家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出臺《內河危險化學品禁運目錄》。2016年底前,出臺《碼頭船舶岸電設施工程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出臺《水運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範》;發布內河危險化學品禁運品種遴選管理辦法,建立禁運目錄動態調整機制。2017年底前,配合環境保護部制修訂適合我國國情的碼頭油氣排放相關標準。2020年底前,出臺船舶天然氣動力設施改造技術規範,編制船舶污染物排放監測系列技術標準。
        (二)持續推進船舶結構調整。依法强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繼續落實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政策幷力爭延續內河船型標準化政策,加快淘汰老舊落後船舶,鼓勵節能環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儲存、處理設備改造,嚴格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限期淘汰不能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船舶,嚴禁新建不達標船舶進入運輸市場,規範船舶水上拆解行爲。
        2016年起,禁止內河單殼化學品船舶和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進入“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綫”水域航行。2017年底前,繼續開展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分級分類修訂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準,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修訂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2020年底前,完成對不符合新修訂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要求的船舶有關設施、設備的配備或改造,對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三)推進設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借鑒國際經驗,突出國家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區域,兼顧區域船舶活動密集程度與經濟發展水平,設立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
        2015年底前,發布《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分階段分步驟推進實施。在排放控制區內選擇核心港口區域試點示範;適時評估試點示範效果,將排放控制要求擴大至排放控制區內所有港口。2018年底前,評估確定采取更加嚴格排放控制要求、擴大排放控制區範圍以及其它進一步舉措。
        (四)積極開展港口作業污染專項治理。加强港口作業揚塵監管,開展幹散貨碼頭粉塵專項治理,全面推進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礦石碼頭堆場防風抑塵設施建設和設備配備;推進原油成品油碼頭油氣回收治理。
        2015年底前,出臺《煤炭礦石碼頭粉塵控制設計規範》;發布原油成品油碼頭油氣回收行動試點方案,在環渤海、長三角、珠三角、長江幹綫等重點區域分批次、分類別開展碼頭油氣回收試點工作。2016年底前,開展港口作業揚塵監管專項整治行動,推進煤炭、礦石碼頭的大型堆場建設防風抑塵設施或實現封閉儲存;出臺《碼頭油氣回收設施建設技術規範》。2017年底前,國內沿海穩步推廣原油成品油碼頭油氣回收。
        (五)協同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建設。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廠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與所在地城市設施建設規劃的銜接。會同工信、環保、住建等部門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新機制,推動港口、船舶修造廠加快建設船舶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設施,做好船港之間、港城之間污染物轉運、處置設施的銜接,提高污染物接收處置能力,滿足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需求。
        2016年底前,港口、船舶修造廠所在地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會同工信、環保、住建、海事等部門完成本區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評估,編制完善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2017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廠達到建設要求。2020年底前,內河港口、船舶修造廠達到建設要求;進入我國水域的國際航行船舶,按照已加入的國際公約要求安裝壓載水管理系統。
        (六)積極推進LNG燃料應用。全面落實《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水運行業應用液化天然氣的指導意見》(交水發〔2013〕625號),進一步完善LNG加注設施的相關標準規範體系,統籌LNG加注站點布局規劃與建設,有序推進船舶與港口應用LNG試點示範工作,加大LNG動力船船員、碼頭操作人員的培訓力度,逐步擴大LNG燃料在水運行業的應用範圍。
        2015年底前,完成長江、西江航運幹綫和京杭運河船舶LNG燃料加注碼頭布局規劃。2016年底前,修訂完成《液化天然氣碼頭設計規範》,制訂《液化天然氣加注碼頭設計規範》。2017年底前,建立水運行業應用LNG標準體系。2018年底前,加快推進LNG加注站及配套設施建設,完善相關技術法規和規範;擴大LNG動力船舶試點應用範圍,試點推廣LNG燃料在港作車船中的應用。
        (七)大力推動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推動建立船舶使用岸電的供售電機制和激勵機制,降低岸電使用成本,引導靠港船舶使用岸電。開展碼頭岸電示範項目建設,加快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和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
        2015年底前,加大碼頭岸電推進力度,發布一批新的示範項目名單。2016年底前,積極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建立靠港船舶使用岸電供售電機制;完善港口岸電設施建設相關標準和船舶使用岸電的鼓勵政策。2018年底前,重點在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排放控制區主要港口推進建設岸電設施,鼓勵其他港口積極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
        (八)加强污染物排放監測和監管。强化監測和監管能力建設,建立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絡,完善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監管機制;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加强對船舶防污染設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爲和船用燃料油質量的監督檢查,堅决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爲。
        2016年,開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專項整治,加强海事、港航、環保、城建等部門的聯合監管。2017年,完善船舶污染物報告、接收制度,完善水路交通主要污染物統計指標及核算方法,逐步開展船舶污染物排放監測。推進實施《全國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總體規劃》,2020年底前,初步建成水路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網骨幹框架,覆蓋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長江幹綫航道等重要水運基礎設施。
        (九)提升污染防治科技水平。鼓勵企業開展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技術研究,積極爭取國家重點專項對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的支持,加强污染防治新技術在水運領域的轉化應用。重點開展船舶與港口污染物監測與治理、危險化學品運輸泄漏事故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技術和裝備研究。
        2016年底前,完成船舶大氣污染基礎性數據調查、船舶尾氣後處理技術、船舶及港口大氣污染擴散機理與區域影響研究。2017年底前,完成船舶污染物監測技術研究,完成船舶化學品污染事故預測預警、應急處置、决策支持技術研究。2018年底前,完成船舶發動機節能减排技術、船舶壓載水檢測和沉積物處置技術、原油成品油碼頭油氣回收技術研究。
        (十)優化水路運輸組織。優化港口資源配置,拓展港口服務功能,充分發揮水運節能環保比較優勢,促進現代物流發展;加快港口集疏運體系建設,解决進港鐵路“最後一公里”問題,繼續推進集裝箱鐵水聯運、江(河)海直達運輸、滾裝甩挂運輸發展,發揮多種運輸方式的組合效率;充分發揮“兩橫一縱兩網”等水運主通道作用,提高水水中轉比例;引導船舶大型化和企業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大力推動京杭運河蘇北、山東段內河船舶智能過閘系統應用。
        2015年底前,與中國鐵路總公司聯合研究推進重點港口疏港鐵路“最後一公里”建設。2016年底前,加快現有集裝箱海鐵聯運物聯網應用示範工程建設,實現鐵水聯運集裝箱信息實時監測、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2020年底前,形成若干條以沿海主要港口爲樞紐的集裝箱鐵水聯運通道,推動有條件的主要港口鐵路綫進港。
        (十一)提升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統籌水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完善應急資源儲備和運行維護制度,强化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改善應急裝備,提高人員素質,加强應急演練,提升油品、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應急能力。
        2016年底前,出臺《水上溢油風險評估導則》、修訂《港口碼頭溢油應急設備配備要求》;督促港口經營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港區水環境的應急計劃;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編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2020年底前,完成《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和救助系統布局調整規劃》相關建設任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組織領導。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加强組織領導和工作協同,制定具體落實方案,細化任務措施,明確責任分工和進度安排,抓好試點示範和推廣應用,加强目標考核,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强化規劃引領。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將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交通運輸“十三五”發展規劃,幷制定本地區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規劃的約束和引領作用,推動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有序開展。
        (三)完善支持政策。在充分利用好中央和地方已有相關資金支持政策的基礎上,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加大政策與資金支持力度,力爭建立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引導資金,不斷完善其他配套政策和激勵措施;港航企業要結合提質增效升級,進一步加大對污染防治設施設備改造、配備的資金投入。
        (四)加强協調聯動。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各直屬海事機構要加强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探索建立區域、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實現相關建設規劃的有效銜接,推進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確保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工作順利推進和工作目標如期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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