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須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7月3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北京市將北京市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計算經濟補償的封頂基數。而按照之前北京市統計部門發佈的2019年北京市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140581元來計算,北京2020年經濟補償金的最高標準為每月35145元。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依法裁員等幾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而經濟補償的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當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就此,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明確,將北京市統計部門發佈的北京市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由當地政府公佈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的封頂基數。而按照市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經濟補償的封頂基數確定為140581元/年。經計算,對於月工資超過35145元的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標準按35145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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