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海關總署發佈《關於調整進口鐵礦檢驗監管方式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69號),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調整目的 此次對進口鐵礦品質檢驗監管方式的調整是海關總署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的重要舉措,提高口岸通關效率和通關速度,充分發揮進口企業對進口鐵礦品質把控的主體責任。 調整內容 一、自公告實施之日起,海關對進口鐵礦檢驗監管方式由逐批實施抽樣品質檢驗調整為依企業申請實施;必要時,海關實施監督檢驗、開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監測。 二、進口鐵礦收貨人或者代理人需海關出具進口鐵礦品質證書的,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對進口鐵礦實施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後實施現場抽樣、實驗室檢測、出具品質證書。 三、進口鐵礦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關出具進口鐵礦品質證書的,海關在對進口鐵礦實施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後直接放行。 四、現場檢驗檢疫主要包括:放射性檢測、外來夾雜物檢疫及處理、疑似或摻雜固體廢物排查。 調整涉及HS編碼 2601111000 2601112000 2601119000 2601120000 2601200000 調整後監管模式 不需要海關出具品質證書的進口鐵礦監管模式 進口鐵礦收貨人或代理人不需要海關出具品質證書的,收貨人或代理人向海關如實申報後,海關實施現場放射性檢測、外來夾雜物檢疫及處理、疑似或摻雜固體廢物排查等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後,直接放行。 需要海關出具品質證書的進口鐵礦監管模式 進口鐵礦收貨人或代理人需要海關出具品質證書的,收貨人或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時,應選擇一次性完整申報模式,通過勾選“品質證書”的方式向 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對進口鐵礦實施現場放射性檢測、外來夾雜物檢疫及處理、疑似或摻雜固體廢物排查等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後實施現場抽樣、實驗室檢測、出具品質證書。 1.抽樣:根據《鐵礦石取樣和制樣方法》(GB/T 10322.1-2014)對進口鐵礦實施抽樣。 2.品質檢測:根據GB/T 6730鐵礦石檢驗系列標準對進口鐵礦的全鐵、二氧化矽、三氧化二鋁、磷 、水分、粒度等品質項目進行檢測。 必要時,海關實施監督檢驗,開展有毒有害元素監測 企業申請品質檢驗的,海關同步對進口鐵礦有毒有害元素進行監測;企業不申請品質檢驗的,海關在風險研判的基礎上,可採取監督抽查、跟蹤驗證、收集第三方報告等多種形式獲取監測數據。 進口鐵礦現場檢驗檢疫監管要求 放射性檢測 海關根據《進口礦產品放射性檢驗規程》(SN/T 1537-2005)對進口鐵礦的放射性實施現場檢測。當貨物中γ射線劑量當量率高於當地環境輻射本底值的10倍時,扡取該批貨物中γ射線劑量當量率最高部位的鐵礦樣品,進行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檢驗,超過《可免於輻射防護監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GB 27742-2011)規定的,海關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置。 外來夾雜物檢驗檢疫 重點檢驗檢疫是否夾雜涉及安全、衛生、健康、環保的雷管、可燃炮線、土壤、木塊、植物種子、植株(如雜草等)及其殘體、動物屍體和其它禁 止進境物等外來夾雜物。經現場檢驗發現進口鐵礦夾帶外來夾雜物的,海關依法依規實施相應處理,並加強後續監管。 凝似或摻雜固體廢物排查 海關在現場檢驗中發現進口鐵礦的外觀、氣味等凝似或摻雜固體廢物現象的,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關於發佈進口貨物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規程 》(環境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70號)等規定進行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經鑒別為固體廢物的,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新模式實施後提醒企業關注的問題 新監管模式下申報進口時應該注意什麼? 進口鐵礦收貨人或代理人申報時如果未申請出具品質證書,則無法獲得海關出具的品質證書,須自行承擔相應可能存在品質不符帶來的損失風險和貿易爭端風險。進口鐵礦收貨人或代理人如對進口鐵礦的品質把握不准或其它存在與品質有關貿易風險時,建議除在合同中訂立相應條款防範品質不符風險外,進口申報時申請海關出具品質證書。 新模式實施後若向海關申請出具品質證書是否收取費用? 海關對於進口鐵礦的品質檢測不收取任何費用。 新模式實施後,完全憑企業申請進行,海關是否還實施檢驗監管? 新模式只是將現行由海關對進口鐵礦逐批實施品質檢驗調整為依企業申請實施,品質項目主要為全鐵、二氧化矽、三氧化二鋁、磷 、水分、粒度等。除品質項目外,海關對進口鐵礦每批實施現場檢驗檢疫。必要時,海關實施監督檢驗,開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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