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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北京中科縱橫信息技術研究院      中科視點       時間:2010-1-27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决定:批准于2005年10月20日在第33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上通過的《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附: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2005年10月20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第三十三届會議通過)




序言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于2005年10月3日至21日在巴黎舉行第三十三届會議,

   (一)確認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一項基本特性,

   (二)認識到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共同遺産,應當爲了全人類的利益對其加以珍愛和維護,

   (三)意識到文化多樣性創造了一個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類有了更多的選擇,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價值觀,幷因此成爲各社區、各民族和各國可持續發展的一股主要推動力,

   (四)憶及在民主、寬容、社會公正以及各民族和各文化間相互尊重的環境中繁榮發展起來的文化多樣性對于地方、國家和國際層面的和平與安全是不可或缺的,

   (五)頌揚文化多樣性對充分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和其他公認的文書主張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六)强調需要把文化作爲一個戰略要素納入國家和國際發展政策,以及國際發展合作之中,同時也要考慮特別强調消除貧困的《聯合國千年宣言》(2000年),

   (七)考慮到文化在不同時間和空間具有多樣形式,這種多樣性體現爲人類各民族和各社會文化特徵和文化表現形式的獨特性和多元性,

   (八)承認作爲非物質和物質財富來源的傳統知識的重要性,特別是原住民知識體系的重要性,其對可持續發展的積極貢獻,及其得到充分保護和促進的需要,

   (九)認識到需要采取措施保護文化表現形式連同其內容的多樣性,特別是當文化表現形式有可能遭到滅絕或受到嚴重損害時,

   (十)强調文化對社會凝聚力的重要性,尤其是對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發揮其社會作用所具有的潜在影響力,

   (十一)意識到文化多樣性通過思想的自由交流得到加强,通過文化間的不斷交流和互動得到滋養,

   (十二)重申思想、表達和信息自由以及傳媒多樣性使各種文化表現形式得以在社會中繁榮發展,

   (十三)認識到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多樣性,是個人和各民族能够表達幷同他人分享自己的思想和價值觀的重要因素,

   (十四)憶及語言多樣性是文化多樣性的基本要素之一,幷重申教育在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十五)考慮到文化活力的重要性,包括對少數民族和原住民人群中的個體的重要性,這種重要的活力體現爲創造、傳播、銷售及獲取其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自由,以有益于他們自身的發展,

   (十六)强調文化互動和文化創造力對滋養和革新文化表現形式所發揮的關鍵作用,他們也會增强那些爲社會整體進步而參與文化發展的人們所發揮的作用,

   (十七)認識到知識産權對支持文化創造的參與者具有重要意義,

   (十八)確信傳遞著文化特徵、價值觀和意義的文化活動、産品與服務具有經濟和文化雙重性質,故不應視爲僅具商業價值,

   (十九)注意到信息和傳播技術飛速發展所推動的全球化進程爲加强各種文化互動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條件,但同時也對文化多樣性構成挑戰,尤其是可能在富國與窮國之間造成種種失衡,

   (二十)意識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肩負的特殊使命,即確保對文化多樣性的尊重以及建議簽訂有助于推動通過語言和圖像進行自由思想交流的各種國際協定,

   (二十一)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有關文化多樣性和行使文化權利的各種國際文書的條款,特別是2001年通過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于2005年10月20日通過本公約。

      

第一章  目標與指導原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公約的目標是:

   (一)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的多樣性;

   (二)以互利的方式爲各種文化的繁榮發展和自由互動創造條件;

   (三)鼓勵不同文化間的對話,以保證世界上的文化交流更廣泛和均衡,促進不同文化間的相互尊重與和平文化建設;

   (四)加强文化間性,本著在各民族間架設橋梁的精神開展文化互動;

   (五)促進地方、國家和國際層面對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的尊重,幷提高對其價值的認識;

   (六)確認文化與發展之間的聯繫對所有國家,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的重要性,幷支持爲確保承認這種聯繫的真正價值而在國內和國際采取行動;

   (七)承認文化活動、産品與服務具有傳遞文化特徵、價值觀和意義的特殊性;

   (八)重申各國擁有在其領土上維持、采取和實施他們認爲合適的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的政策和措施的主權;

   (九)本著夥伴精神,加强國際合作與團結,特別是要提高發展中國家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的能力。

   第二條  指導原則

   一、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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