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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北京中科縱橫信息技術研究院      中科視點       時間:2010-5-2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强水利科學技術檔案(以下簡稱水利科技檔案)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水利科技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水利檔案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結合水利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科技檔案,是指在水利科技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與載體的歷史記錄,是應歸檔保存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條  水利科技檔案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在水利部的統一領導下,水利科技檔案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檔案業務機構分級進行管理,以確保其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條  各單位應認真履行檔案管理與保護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加强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工作制度,統籌安排業務經費,依法保障水利科技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單位的水利科技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集歸檔

        第六條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應全面、系統地反映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勘測與規劃設計、基礎數據觀測與分析、項目建設與運行維護、設備儀器製造等水利科技活動的過程與結果。具體內容見附件《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表》。

        第七條  應歸檔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須由文件材料産生、經辦部門或項目(課題)組,指定專人進行收集整理後,按規定移交給本單位檔案工作機構集中管理,任何部門與個人均不得據爲己有或拒絕按時歸檔。

        第八條  各單位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同步管理”規定,把項目文件材料管理納入項目管理工作程序,列入有關部門及人員的職責範圍。在下達項目計劃或簽訂項目合同、協議時,應同時明確項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要求;在檢查項目進度時,應同時檢查項目相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况;在進行項目鑒定(驗收)時,應先期或同步檢查、驗收項目文件材料的整理與歸檔情况;在科技人員考核與職稱評審涉及有關項目時,應有該項目已按要求完成歸檔工作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完整、準確、系統的水利科技檔案是進行項目鑒定(驗收)的必備條件。各單位科技、基建、檔案等業務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把好項目的鑒定(驗收)關。凡水利科技檔案檢查、驗收不合格項目,不得進行或通過項目的鑒定(驗收),更不能申報科技獎勵。

        科研項目在申請驗收(鑒定)前,其檔案應先通過本單位檔案部門的審查、驗收;重點科研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由項目驗收主持單位的檔案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水利部要加强對各單位檔案驗收情况的監督檢查,如發現未經檔案部門審查、驗收或檔案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項目,已獲得獎勵或正在上報科研成果,科技部門將按規定推遲或撤消對該項目成果的獎勵。

        第十條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歸檔時限:反映水文、水資源、水土保持、勘測、規劃設計等基礎業務工作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應按年度,在第2年上半年完成歸檔工作;各專業項目産生的科技文件材料,應在項目實施完成後3個月內完成歸檔工作(周期較長的項目,可分階段或分單項計算歸檔時限);重要儀器設備的隨機文件材料,應在安裝調試或開箱驗收後1周內完成歸檔工作;項目鑒定或驗收形成的文件材料,應在鑒定或驗收後1個月內完成歸檔工作。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或系統水利科技檔案分類方案,細化歸檔範圍,明確整編要求。歸檔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應爲正本,重要或有專門需要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可適當增加保管份數,其相應的電子文件材料應按有關要求同步歸檔。

        第十二條  由若干單位協作或合作完成的項目,主持單位應負責項目重要文件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協作或合作的單位,應負責其承擔項目産生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幷將階段或結論性文件材料,報主持單位歸檔。

        第十三條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整理應符合《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其中整理錄音、錄像、照片等聲像材料時,應注明材料反映的事由、時間、地點、人物、背景及作者等內容。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歸檔,參照《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範》(GB/T18894-2002)、《CAD電子文件光盤存儲、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GB/T17678.1-1999、GB/T17678.2-1999)執行。重要的電子文件歸檔時,應形成相應的紙質文件材料一幷歸檔。

        第十五條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歸檔時,應編制歸檔文件材料移交目錄(一式2份),由項目或課題的部門負責人審簽,交檔案部門查驗,交接雙方應認真履行交接手續。對不符合要求的,檔案部門應不予接收。

        第三章  保管利用

        第十六條  對已接收的水利科技檔案,檔案部門應及時進行分類、編目、入庫等管理工作,爲檔案的保管利用創造條件。

        第十七條  各單位保管的水利科技檔案,應使用檔案專用庫房和裝具,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確保水利科技檔案的保管、保護條件滿足規範要求。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庫房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况,對破損或變質的檔案應及時修復,最大限度地延長檔案的價值時限。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利用制度,配備必要的檔案利用設施設備,積極開展水利科技檔案的利用與編研工作。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做好水利科技檔案的統計工作,認真執行檔案年報的統計、報送制度。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積極開展水利科技檔案信息化建設,確保水利科技檔案管理與本單位信息化建設同步發展,不斷提高水利科技檔案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撤銷或合幷時,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歸屬與流向的要求處置原單位的檔案;專業技術人員在工作調離時,須交清應歸檔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或借閱的檔案,不得擅自留存或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依據《水利部保密工作管理規定》(水辦[2005]380號)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保密局令第20號)的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强對水利科技檔案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鑒定、銷毀制度,幷按要求對水利科技檔案進行鑒定,提出保存或銷毀意見,報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實施。銷毀檔案,應到國家指定場所進行監銷,幷由2名監銷人員在銷毀清册上簽字。銷毀清册應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水利科技檔案保管期限劃分爲永久和定期(30年、10年)兩種。劃分原則與標準,參照《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表》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按水利科技檔案移交進館要求,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七條  對在水利科技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部門或個人,本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應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改的,應按規定對相關單位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工作機制及人員

        第二十九條  水利部設有專門的檔案工作部門,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依法對水利科技檔案工作履行如下職責:

        (一) 貫徹落實國家檔案法規制度,制定、完善水利科技檔案規劃與規章制度;

        (二) 督促水利檔案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

        (三) 檢查、指導水利科技檔案工作;

        (四) 組織重點項目(課題)的檔案專項驗收。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結合工作職責與任務,明確檔案工作部門和人員,依法加强檔案管理、認真履行檔案管理職責,爲促進水利科技檔案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一條  水利科技檔案工作人員應具備檔案專業和水利等相關專業知識,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幷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有計劃地開展對水利科技檔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逐步提高檔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1988年9月2日發布的《水利科學技術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和《水利科學技術檔案保管期限表》(水辦[198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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