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施行全國首部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2011年6月1日起,全國第一部關於餐廚廢棄物管理的省政府規章《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正式施行。這標誌著江蘇省對於餐廚廢棄物的管理有了堅實的法律支撐。
《辦法》明確了餐廚廢棄物管理體制,第五條明確規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同時,為避免在多部門管理中因部門職責不清所帶來的問題,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對各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進行了明確劃分。
《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將其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不得將其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公共廁所。
《辦法》還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拒絕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的,將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將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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