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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從重判處重大食品安全案
北京中科縱橫信息技術研究院      中科視點       時間:2011-6-2

最高法:從重判處重大食品安全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食品安全再次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對於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對於包庇、縱容犯罪分子及在食品安全監管和查處過程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將依法從重處罰。

        徹底剝奪犯罪分子再犯機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就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接受新華社專訪時表示,法院會進一步對量刑進行規範,依法從重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處於生產、銷售源頭的犯罪分子。

        “不斷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徹底剝奪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資本。”熊選國表示。

        解讀監管瀆職

        食品監管瀆職罪可判10年

        熊選國認為,一些地方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失職瀆職行為,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

        熊選國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食品監管瀆職罪,體現了立法對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視,但這並不意味著之前對於食品監管瀆職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食品監管瀆職罪之前,對於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可依據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八)將食品監管方面的瀆職犯罪單列出來,並規定了比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將最高法定刑從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加大了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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