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稅收優惠政策解讀 2010年4月2日,由發改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制訂的,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佈的國辦發[2010]2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提出將採取資金補貼、稅收、會計和金融四方面措施推動合同能源管理發展。在稅收方面提出四項具體扶持政策:一是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二是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三是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四是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的權屬轉移時,也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2010年12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財稅〔2010〕110號《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國辦發[2010]25號通知中明確的針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四項稅收扶持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做出具體規定。本文從法律角度對《通知》規定的適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稅收優惠的條件進行解讀,並提出建議,希望能夠幫助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當事人充分理解並用足用好相關稅收政策,促進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提高節能服務公司競爭力。 稅收優惠適用的納稅主體條件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的納稅主體主要是節能服務公司,其中營業稅和增值稅優惠只適用於節能服務公司,所得稅政策的部分內容同時涉及用能單位。節能服務公司的認定應以《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對節能服務公司的定義為依據。《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第3.3條,對節能服務公司的定義是,“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運行管理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 營業稅和增值稅優惠未對節能服務公司提出具體要求。這意味著,只要所實施項目符合通知規定的條件,節能服務公司均可享受營業稅和增值稅優惠。 對於企業所得稅優惠,通知對適用的節能服務公司提出了企業註冊資金、服務能力和專業人員等方面的特別要求。通知要求註冊資金不低於100萬元,這裏的註冊資金理解上應指實收資本。對於服務能力,要求“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這裏的“單獨提供”似乎應理解為能夠提供完整的節能服務,而不是只能提供某一階段某一項服務。申請財政獎勵資金,要求“以節能診斷、設計、改造、運營等節能服務為主營業務”。通知未提出主營業務的要求。對於專業人員,通知要求“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這一要求與《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相同。這就要求節能服務公司在申報減免所得稅時應提供相關專職技術人員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員的姓名、職稱、年齡、學歷、專業等材料。 關於備案與稅收優惠關係,《通知》未將備案作為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故此,未通過備案或未申請備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定義的節能服務公司不影響其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頒佈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支持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行審核備案、動態管理制度。”結合 《關於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需求及節能服務公司審核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可以發現,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條件更高一些, 原則上,已通過審核備案的符合財政獎勵資金申請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具備享受營業稅、增值稅和所得稅優惠的主體條件。 適用稅收優惠政策項目的基本條件 根據《通知》,無論是營業稅、增值稅還是企業所得稅優惠,節能服務公司所實施的節能項目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必須是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僅適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未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或節能服務公司以其他方式實施的節能項目均不能享受相關優惠。《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規定,合同能源管理是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實施的節能項目。其特徵是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節能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服務費。因此,僅僅銷售節能設備或提供節能技術服務的行為,即使對節能量做出保證,仍不適用節能產業稅收政策。此外,申報稅收優惠的項目還應與《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規定的技術要求相符。具體講,項目應具備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要素,用能狀況診斷、能耗基準確定應符合相關標準,節能措施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要求以及工藝、設備等相關標準的規定,測量和驗證滿足準確性、完整性和透明性要求,項目節能量的確定應執行相關規範。 2、必須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包括分為節能效益分享方式、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託管型、融資租賃型和混合型等類型的合同,節能服務產業稅收政策僅適用於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項目。《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沒有對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進行專門定義。從所給出的參考合同文本看,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特徵在於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效益。這種方式實際上,限定了節能服務公司只能以項目實現的節能效益而收回其投入並實現利潤,從而保證項目本身的收益為正。比較典型的節能效益分享方式是,約定一定分享期,在分享期內,約定各方分享節能效益的比例。現行法規未對節能效益的分享比例和分享期限做出限制性規定。有兩種情況值得研究,一是合同約定一定期限內的節能收益全部歸一方所有。二是分享期不固定,約定直到付清全部服務費為止。這兩種情況是否屬於分享型合同,可能有不同認識。前一種情況,可能被認為只有一方享有節能收益,不是分享。後一種情況,可能被認為,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參考合同不符,沒有約定效益分享期。我認為,上述兩情況不應排除在分享型合同之外。本質上,這兩種情況仍然是以節能效益實現項目投資和項目收益,前一種情況,實際上是以時間先後在分配節能收益,後一種情況,雖未約定固定期,但分享期是可以確定的,並不是無限期的。此外,關於混合型合同,為充分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建議將混合型合同中所包含的節能效益分享的部分,單獨簽訂合同,以利於稅務機關的認定。 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的格式和內容必須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和《合同法》。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的格式和內容必須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主要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應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附錄A《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參考合同》文本。合同法並沒有專門針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的規定。稅收政策通知要求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應主要是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至少應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實施滿足以上基本條件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可享受免征營業稅和相關貨物轉讓環節的增值稅優惠。 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的特別條件 適用節能服務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須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特別條件: 1、須為屬於規定範圍的項目。通知要求,適用節能服務產業所得稅政策的項目應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八類項目是指:(1)既有高能耗建築節能改造項目;(2)既有建築太陽能光熱、光電建築一體化技術或淺層地能熱泵技術改造項目;(3)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4)工業鍋爐、工業窯爐節能技術改造項目;(5)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技術改造項目;(6)煤炭工業複合式幹法選煤技術改造項目;(7)鋼鐵行業幹式除塵技術改造項目和(8)有色金屬行業幹式除塵淨化技術改造項目。 2、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於70%。實施包括多項相對獨立節能改造內容的節能項目時,如果綜合計算,節能服務公司投資比例達不到要求,可以考慮分成多個項目,各項目單獨計算投資額。 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幾點建議 1、對尚不完全符合享受稅收優惠主體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應對照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要求,通過增加註冊資本,加強能力建設,補充和修訂經營範圍,引進和培養專業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以滿足稅收優惠要求,增強市場競爭力。 2、主體合格的節能公司,在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時,應充分考慮不同類型的項目合同,不同項目,將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事先評估不同的稅收政策對收益的影響。 3、節能服務公司應加強項目技術規範化管理,使項目實施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的技術要求。《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2010年8月才發佈,而在此之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缺乏統一規範,節能服務公司各自為政。這就要求節能服務公司應儘早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規範本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技術要求。 4、節能服務公司應強化項目合同管理。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的重要載體。《通知》明確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之一是,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等規定。對於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項目,合同不僅意味著項目如何實施,也意味著如何納稅。而對於具體項目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參考合同》並不能完全照搬,這就要求節能服務公司,一方面要保證所簽訂的合同與相關規範相符,另一方面又要保證所簽訂的合同符合項目的具體情況,故此需要從法律、技術和財務等方面對項目合同進行審查,做出綜合評價,強化項目合同管理, 5、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企業在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時,應注意完善相應的財務制度。《通知》要求用能企業對從節能服務公司取得的與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的資產,應與企業其他資產分開核算,並建立輔助賬或明細賬。節能服務公司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其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否則,將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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