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植物藥監管歷程 眾所周知,歐洲植物藥已經有700多年的應用歷史,但是,歐盟各國對植物藥的認識和管理程度卻不太相同。 英國將來自植物或植物乾燥、壓碎或任何其它方式製成的藥物,或一種,或兩種,或兩種以上上述物的混合物,或與水或其它物組成的混合物組成的藥物,定義為自然藥品。而葡萄牙原則上不將草藥製劑列入藥品範圍,而歸於健康產品之列。 為促進草藥分類、製造及管理的標準化,1989年歐盟成立歐洲植物療法科學合作組織(ESCOP),著手進行有系統的文獻記錄,以及各會員國的立法依據。上世紀90年代中期,歐盟委員會委託歐洲自我藥療行業協會(AESGP)針對歐洲草藥市場進行廣泛的調查“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 in the European Union”,用意亦在促進草藥市場制度的建立。 1995年12月20日,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Ministers)通知歐洲委員會檢查當時歐共體內的草藥製品情況。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眾的健康,有利於工業發展和有利於藥品在歐共體國家內自由貿易。1996年4月16日,歐洲議會要求歐洲委員會改善草藥和順勢療法藥物的市場,組織建立審批傳統醫藥的專門機構。其宗旨是既能維護公眾安全又能使草藥在歐盟境內自由貿易。1996年4月23日,部長理事會向歐洲委員會提出建議:瞭解每個成員國內非處方草藥的情況。 1997年初,歐洲藥品審評管理局成立了專門的Ad Hoc草藥藥品工作組(簡稱Ad Hoc HMPWG),該工作組於1998年1月1日開始對草藥藥品進行清理工作,以此來加大草藥的標準化力度和強化草藥的研究工作。2001年歐盟委員會建議在歐洲藥品審評管理局中建立草藥委員會,該委員會在2004年2004/24/EC頒佈後成立,負責審批發放歐洲市場的草藥銷售許可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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