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藥店發展緩慢 門檻高、便利不足阻其發展
網上藥店是指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並且以互聯網為交易平臺的藥品零售企業,用互聯網的術語是屬於B2C的範疇。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網上藥店將會與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構成藥品零售的三足鼎立。但近期的網上藥店與業界給予了火熱期許所不同的是,現實相當“骨感”。 暫屬副業 2005年12月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網上藥店從此具備了合法的地位,但網上藥店並未像零售實體藥店那樣如雨後春筍般湧現。 第一,獲准的網上藥店數量有限。根據《京華時報》的報道,截至2010年7月3日,全國獲准向個人出售藥品的網上藥店僅有27家,但有10多家藥店的網址無法登錄或登錄後發現其並未開通相關業務。例如,已獲得網上售藥資格的老百姓大藥房和雲南白藥集團都未開通網上售藥,而盤龍雲海藥業網站僅銷售自家生產的一種產品。 第二,網上藥店對醫藥零售企業的貢獻不大。上海藥房網目前的銷售額僅達到普通門店銷售額的1.5倍,據其瞭解,目前國內網上藥店的銷售額也大多為其門店總銷售額的2%~5%。一般來說,約能頂上一兩個門店的銷售額。總的來說,對藥品零售企業而言,網上藥店暫時還屬於副業性質。 准入門檻高 網上藥店的准入門檻並不局限於市場准入條件與技術壁壘,其准入的根本在於政策門檻。在市場准入層面,網上藥店的准入門檻相比實體藥店要低得多。金象大藥房總經理鄧勁光認為,網絡零售無疑會成為藥店新的利潤增長點,網上藥店既不用店租,也不用繳納水電費,更無需店面維護,運營成本比較低。但網上藥店要獲得“准生證”,必須直面行政及政策壁壘。根據《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第九條,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的藥品連鎖零售企業。 2.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網站已獲得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3.具有健全的網絡與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4.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記錄的能力、設施和設備。 5.具備網上咨詢、網上查詢、生成定單、電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務功能。 6.對上網交易的品種有完整的管理制度與措施。 7.具有與上網交易的品種相適應的藥品配送系統。 8.具有執業藥師負責網上實時咨詢,並有保存完整咨詢內容的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理制度。 9.從事醫療器械交易服務,應當配備擁有醫療器械相關專業學歷、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規的專職專業人員。 根據這一規定,要獲得網上藥店的資格,首先必須是依法設立的藥品連鎖零售企業。換言之,開辦網上藥店,第一必須先成立實體藥店,網上藥店必須依附於實體藥店;第二,必須是現有的藥品連鎖企業或者新成立一家藥品連鎖企業,這說明單體藥店與網上藥店絕緣。就這個層面而言,網上藥店的准入門檻不但高於一般意義上的電子商務,而且比開辦一家實體藥店,甚至連鎖藥店的門檻還要高得多。
現實困境大 作為電子商務的網上藥店,在經營上原本應該具備比實體藥店更廣泛的優勢,但在現實中,網上藥店的困境比實體藥店更加突出。 1.不具備價格優勢。網上藥店銷售涉及遠距離運輸,攤上運輸成本這一附加價格後,網上藥店的藥品售價已經失去了價格優勢。雖然各大網上藥店都設定了購滿一定金額由賣方承擔運費的政策,但動咎上百元的客單價要求,讓消費者較難接受,畢竟藥品並非快消品。 2.購買的便利性不足。首先是需要遠程運輸,運輸成本是一大問題,其次是運輸需要時間,需經一段時間的等待後,方能拿到藥品,遠不及直接到藥店購藥方便,再次處方藥不能在網上直接下訂單,因為處方藥必須有處方才能銷售。不能在網上直接下單,必須通過賣方的電話下單,因而“電子商務”變成了“電話營銷”。 3.“聯營模式”尚未成熟。雖然有部分網上藥店採取了網上下單、就近送貨的聯營模式,在賣方收到訂單後,再交由買方附近的實體藥店送貨,以解決運輸成本及時間差的問題。但網上藥店的賣方能否有健全且覆蓋廣泛的配送網絡還是個現實的問題。同時,合作雙方的貨款支付、利潤分配也是個問題,營業額沒有足夠大,配送方的積極性不會太高。 4.用藥安全成隱患。首先是處方藥不憑處方銷售的現象在實體藥店這一領域就無法解決,這一現象在網上藥店也同樣存在。其次,藥品的運輸、存儲過程比一般的商品嚴格,遠距離、長時間的運輸將帶來用藥安全的不確定性。 5.政策壁壘難以放寬。最典型的莫過於醫保制度。美國、歐洲網上藥店的發展規模和經驗將成為中國網上藥房發展道路上的參考坐標。美國的CVS.com、Drugstore.com等網上藥店都是在與當地的社會保險整合之後,規模才得以迅速擴大。在新醫改的政策環境下,藥品消費超過50%都會由醫保買單,但現實中的大部分實體藥店都對醫保可望而不可及,網上藥店能分到一杯羹嗎?由於行業自律性差,監管部門對網上藥店與醫保的對接心有疑慮,如果藥品的經營主體與醫保無緣,就很難做強、做大。 6.電子商務的商業倫理尚未成熟。商業倫理支撐商業生態。中國的電子商務作為一個新型的商業生態還相當不成熟。市場中充斥著太多的浮躁、短視的商業價值觀。網上購物貨不對板、假冒偽劣的現象已氾濫成災,就連中國電子商務的領軍企業阿裏巴巴都爆出了驚天的售假醜聞。網上藥品銷售如果無法避免這一現象,網上藥店的發展將永遠受到制約。 根據醫藥商業協會公開的數據顯示,目前發達國家網上藥店的銷售額已經占藥店整體銷售額的近20%。在瑞士,每5種藥品就有1種是通過網上售出的。美國的網上藥店已經占美國整個醫藥流通近30%的市場份額。但在中國,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網上藥店雖已有星星之火,但遠未形成燎原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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