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工 作 任 務 | 負責單位 | 參加單位 |
1 | 提出分行業的淘汰落後産能年度目標任務和實施方案,幷分解落實到各省(區、市)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別負責 | 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安全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 |
2 | 根據國家下達的淘汰落後産能目標任務,制定實施方案,將目標任務分解到市、縣,落實到具體企業;將擬淘汰落後産能企業名單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 |
3 | 制定和完善落後産能界定標準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別負責 | 環境保護部、安全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 |
4 | 加强投資項目審核管理,嚴格環評、土地和安全生産審批,防止新增落後産能 |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分別負責 | |
5 | 支持優勢企業通過兼幷、收購、重組落後産能企業淘汰落後産能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展改革委、國資委、能源局 |
6 | 完善差別電價政策,加大對落後産能執行差別電價的力度 | 發展改革委 |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電監會、能源局 |
7 | 推進資源性産品價格改革 | 發展改革委 |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能源局 |
8 | 落實和完善資源及環境保護稅費制度,强化稅收對節能减排的調控功能 | 財政部 |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稅務總局、能源局 |
9 | 加强環境保護監督性監測、减排核查和執法檢查 | 環境保護部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
10 | 加强對企業執行産品質量標準情况的監督檢查 | 質檢總局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11 | 加强對企業執行産品能耗限額標準情况的監督檢查 |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 |
12 | 加强對企業安全生産情况的監督檢查 | 安全監管總局 | |
13 | 提高落後産能企業和項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 國土資源部 | |
14 | 采取綜合性調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産品的市場需求 | 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財政部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等相關部門 |
15 | 對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後産能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區域限批” |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能源局等分別負責 | |
16 | 對未按規定期限淘汰落後産能的企業吊銷排污許可證,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和核准新的投資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關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生産許可,撤回已頒發的生産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 |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能源局分別負責 | |
17 | 對未按規定淘汰落後産能、被地方政府責令關閉或撤銷的企業,限期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 工商總局 | |
18 | 統籌支持各地區開展淘汰落後産能工作,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和獎勵力度 | 財政部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
19 | 指導、督促地方和企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
20 | 提高生産、技術、安全、能耗、環保、質量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水平,做好標準間的銜接,加强標準貫徹 | 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等分別負責 | |
21 | 統籌安排技術改造資金,落實完善相關稅收優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對落後産能進行技術改造;對淘汰落後産能任務較重且完成較好的地區和企業,在安排技術改造資金、節能减排資金、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土地開發利用、融資支持等方面給予傾斜 |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能源局分別負責 | |
22 | 支持積極淘汰落後産能企業的土地開發利用 | 國土資源部 | |
23 | 向社會公告本地區年度淘汰落後産能的企業名單、落後工藝設備和淘汰時限,定期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工作進展情况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 |
24 | 向社會公告淘汰落後産能企業名單、落後工藝設備、淘汰時限及總體進展情况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別負責 | |
25 | 加强工作交流,宣傳、推廣淘汰落後産能工作先進地區和先進企業的有效做法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別負責 | 相關部門 |
26 | 對各地區淘汰落後産能工作情况進行監督檢查,對任務完成情况進行考核,幷將情况報告國務院 |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能源局 | 監察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電監會 |
27 | 對瞞報、謊報淘汰落後産能進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區,依法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 監察部 | |
28 | 建立淘汰落後産能工作部際協調機制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電監會、能源局 |
29 | 根據“十二五”規劃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後産能的目標 | 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別負責 | 相關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