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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周逢民、計承江建議:
北京中科縱橫信息技術研究院      中科視點       時間:2011-3-4

全國人大代表周逢民、計承江建議:
加快制定《征信管理條例》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石。可以說,有無健全的征信體系是市場經濟能否穩健運行和走向成熟的標誌。日前,兩位來自人民銀行系統的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行長周逢民、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行長計承江,不約而同地提出要加快制定出臺《征信管理條例》的建議。

        “我國征信業發展迫切需要法律規範。”周逢民說。他說,在國內征信業務發展以及國外征信業衝擊的雙重壓力下,迫切需要制定基於信用信息交換、確保信息安全、對征信機構監管以及征信業務延展的征信業管理規範,從而全面提高征信業的綜合競爭力,對保障征信業高效率發展、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全面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為正確引導征信業健康發展,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加快推動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國家信息安全,建議儘快出臺《征信管理條例》。”計承江表示。

        在談到儘快出臺《征信管理條例》的必要性和深遠意義時,兩位人大代表顯然是醞釀以久,胸有成竹。周逢明認為,改革開放後的中國征信業經過了二十餘年的發展,征信機構日益壯大、征信業務越來越多,影響面日益廣泛。目前在人民銀行備案的信用評級機構就有83家,全國各類征信機構約500家,評級業務從2004年的53筆上升到2009年債項評級811筆、信貸市場主體評級45702戶。征信系統應用日益廣泛,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收錄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數量從2006年的454萬戶增加至2010年末的1691萬戶,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收錄自然人數從2006年的4.8億增加至2010年末的7.8億。2008年,國務院將人民銀行職責調整為“管理征信業”並牽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後,以規範性文件以上的法律層級對征信業監督管理進行規範、界定人民銀行對征信業管理職能定位的迫切性尤為突出。

        對此,計承江認為,一是我國征信行業迅速發展,迫切需要法律層面的規範和引導。由於目前並沒有專門的征信法律規範,在市場的准入和退出、從業資格、業務範圍、信息採集和應用管理等領域幾乎是一片空白,導致目前的征信市場比較混亂,無論是業務開展還是監督管理都處於無法可依的尷尬狀態,更遑論征信業能夠健康有序地發展。二是儘快出臺《征信管理條例》,對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提升公眾信用意識和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重要作用。近些年來,征信系統的應用多次引發公眾質疑,爭論熱點主要在於征信系統採集和使用信息的合法性,信息的安全性如何保證,負面信息的保存和使用,以及非銀行信息的採集範圍等。三是《征信管理條例》的出臺對維護國家信息安全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由於上位法的缺失,目前我國征信業的信息採集途徑和範圍幾乎沒有任何限制,跨境信用信息服務方面也沒有相關規定。實踐中,監管機構無法確定征信機構採集的信息是否包括與國家安全、公共利益、軍事信息等相關的敏感信息,也無法監測和規範信息的跨境流動。因此,建議《征信管理條例》儘快出臺,詳細規範外資征信機構的准入和退出、信息的採集範圍、信息的跨境流動,以及人民銀行建立的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法律定位,有效地維護國家信息安全。

        周逢民建議:一是加快出臺《征信管理條例》,積極推動信用相關的全面立法,提高對整個征信行業的有效引導、扶持和管理,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康、高效發展。二是對以下內容作出規定:征信的內涵和邊界,征信的服務對象及目的、征信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係;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特別是征信活動中對個人權益的保護;征信活動業務規範,建立市場准入、業務行為和市場退出等多個環節的管理規範;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法律性質和功能定位;人民銀行在征信業監督管理中的角色和職責。

        計承江表示,就我國而言,應當立足現實並放眼長遠,選擇在人民銀行的有效監管下,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的立法原則。他建議《征信管理條例》對以下內容作出規定:一是征信和征信機構的定義,征信機構的業務範圍,征信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係。市場的准入和退出、從業資格、外資的准入限制,以及信息跨境流動的限制;人民銀行建立的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法律性質和功能定位。二是征信活動中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分配,信息主體的權益如何保護,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範圍,信息的安全保護等。征信機構在調查、徵集信息數據時要保證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同時要防止征信機構徵集信息數據時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三是開展征信活動需遵循的原則和規範。在保證征信活動正常開展的前提下,對征信機構信用信息徵集、加工和使用行為從目的性、合法性、安全性、準確性等方面予以必要限制,明確信息徵集的範圍、徵集方式、信息保存與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期限。除征信機構依法公開公佈的評級、預測報告外,規定信用信息評價、發佈或使用的程序,明確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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