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文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 2010年1月份銀監會發佈《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銀行和信託公司理財合作業務(以下簡稱“銀信合作業務”)作出進一步規範。 《通知》主要有三項內容,一是細化《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商業銀行銀信合作業務表外資產轉入表內的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在2011年按照每季度不低於25%的降幅制定具體轉表計劃,並嚴格執行;二是要求信託公司對銀信合作信託貸款按照10.5%的比例計算風險資本;三是對信託公司2010年度分紅作了限制性規定,即如果信託賠償準備金低於銀信合作不良信託貸款餘額的150%,或者低於銀信合作信託貸款餘額的2.5%,2010年度不得分紅。 《通知》是在《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執行成效的基礎上,審慎評估銀信合作業務風險後作出的新規定,厘清了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的各自責任。《通知》進一步提高了對銀信合作業務的監管要求,對銀信合作業務明確風險歸屬,引導銀信合作業務去信貸化、擯棄准銀行業務,轉向以投資為主的資產管理之路,借此鼓勵信託公司轉變經營方式,加強自主管理。 《通知》的發佈對於促進銀信合作業務規範發展、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有著積極的意義,並將進一步引導信託公司發揮自身制度優勢創新理財產品,推動信託行業健康發展。銀監會要求各有關銀行和信託公司應以大局為重,認真思考,切實轉變銀信合作方式。商業銀行可借助信託公司全功能、全領域的優勢,滿足理財資金多元化投資運作的需要,並通過持續推出穩定收益理財產品,滿足銀行維持自身客戶群的需要。對信託公司而言,在“十二五”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大背景下,向自主設計、自主管理方向轉型勢在必行。信託公司應著眼行業長遠發展,大力開拓自主管理類業務,提供差異化、特色化服務,探索和完善信託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新模式,努力實現內涵式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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